佳木斯大学信访指南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与信访人需求,发布此指南。、
一、信访须知
1、每周星期四下午为校领导信访接待日,来访人员需提前到办公室综合业务科预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系校领导。
2、一般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综合业务科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受理。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可直接向校纪检监察处反映。
4、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信访人注意事项
1、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向学校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3)依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走访请到学校办公室综合业务科,并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4)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控告、申诉、检举信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5)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上访人不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多头上访。
(2)自觉遵守接待秩序。不得在接待处理完毕后滞留不走、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不得在走访中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跟踪、纠缠学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
(3)不得以扬言行凶、爆炸、肇事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或已经解决,信访部门已多次给予上访者明确答复的信访事项,不得坚持无理要求,继续缠访。
(5)不得以上访为名,聚集于校门口、办公楼及其它公共场所示威、呼喊口号、拉横幅、挂牌、静坐、下跪、请愿、接待后滞留不走且不听劝告(群体性的要追究煽动者刑事责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不得蓄意攻击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散布反动言论及煽动他人闹事。
若违反上述(1)—(5)中任何一条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